“……被告上海2L服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SB制造公司定金人民币20,000元、参展费人民币20,000元、赔偿原告样本、光碟等损失人民币14,600元……”。
2005年11月21日,原、被告订立了参加德国科隆五金展览会合同一份。双方签订的层位申请表上载明“展览会名称:2006科隆国际五金工具、园艺设备、家居消费品博览会;申请单位名称:上海SB制造公司;申请面积:标准摊位1个(3*3=9M2/个);说明:请安排在7号馆;其他:普通因私护照;参展费用:人民币50,000元”等;同时约定定金为人民币10,000元。签约当日,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,000元。2006年1月,原告又向被告支付了展位费人民币20,000元。2006年2月16日,原告收到被告提供的观展邀请函一份。后因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国签证遭拒签致未能参展。由于被告违约,导致原告无法达到正常参展目的,原告因此不仅遭到出境拒签,同时经济上受到损失。据此,原告诉诸青浦区人民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20,000元、参展费人民币20,000元,并赔偿样本、光碟费用等损失人民币28,000元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根据服务合同的性质,被告有通知、协助的义务。被告作为一个专业从事展览服务的公司,应尽与其职业相当的勤勉义务和高度谨慎义务,应当通知原告有关出国参展的事项、手续,同时要履行协助的义务。但被告在整个过程中未作适当说明、未尽其相应义务。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,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已构成根本违约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据此,法院对原告的合理诉请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判决予以支持。
(冯 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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